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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法律文本“明确甚至重复地表明,其目的是免除退休人员而不是在职工人所获得的福利,而在职工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被提及”。因此,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在职工人,而应仅限于退休人员和非在职工人的退休人员。 另一方面,对原告更有利的解释是与私人养老金产生的收入有关。在本案中,尽管 STJ 的地位没有得到很好的巩固,因为没有建立强制性先例,但占主导地位的判例是,豁免也适用于 IRPF,否则,将适用于退休计划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好的先例是第 1,507,320/RS [28]号特别呼吁和第 1,481,695/SC [29]号特别呼吁 。 最后,在这些争议中要考虑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时效问题,以及多付的 IRPF 退款的初始期限问题。事实上,这是本文引用的几项决定中反复讨论的最有争议的问题。鉴于在该主题上的立场的多样性,STJ 采用的立场将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尽管与其他案件不同,它并未以几乎普遍的方式在下级法院传播。
事实上,在STJ第一小组中 部长和部长分别报告了第1,469,825/RS [30]号特别上诉和第1,125,528/RS [31]号特别上诉 ,其理由非常相似。在这两起案件中,报告员一致类推适用第 10,406/2002 号联邦法《民法典》(CC/2002)第 198 条,理由是由于 CTN 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允许类比为无行为能力者开处方。因此,在各自的裁决中得出的结论是,精神疏离案件中重复债务的初始期限是诊断出严重疾病的日期,无论这一里程碑与提起诉讼之间经过了多长时间。 根据 部长 WhatsApp 号码数据 的报告,在第 1.156.742/SP 号特别上诉中的内部上诉判决中,第二专家组也一致通过了类似的结论,即使在严重疾病为严重心脏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疾病,而不是精神异化。在这种情况下,菜单中会注明以下内容: “根据本法院的主导判例,计算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的所得税豁免的初始期限,以及因此退还在这方面收取的退休金金额,必须是从证明严重疾病的日期,即从医疗诊断开始,而不是从发布正式报告开始”。

然而第 168 条中没有提到将处方限制在五年内, 考虑到对于第 6 条第 XIV 中列出的大多数疾病,这是有道理的。根据第一小组的判例,不存在会中断时效的民事无行为能力。在这些情况下,与其他重复债务相比,似乎没有任何区别因素,这些重复债务必须受到仅收回过去五年超额支付金额的限制。 即使在诊断之日维持最初的豁免期限,对重复未到期付款的五年期限的限制也出现在第一小组的另一个一致先例中,即第 1.836.364/RS 号特别上诉的先例中。 [33],由部长 报道,他在指导性投票中指出,“必须承认纳税人享有豁免和重复不当付款的权利。关于最后一点,必须强调的是, ,根据本高等法院的指导,诉讼时效仅在年度调整声明之后开始计算,因此时效的初始期限不能与单纯的预扣税相混淆”。在同一委员会中部长报告的一项较早的先例,即第 9]号特别上诉,允许在年的时间内恢复原状,但该案件是在颁布该法案之前的情况除外。法律补充第此时这种更有利的理解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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