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且广泛的法律争议的税务诉讼即交易仅通过附着力并在特定条件下发生。 实际上,考虑到立法或上述条例中没有明确禁止,具有可收回性情况 A 和 B 的公司可以提出交易,放弃其权利主张,给予付款期限并使用其税负损失和负数余额即使他们没有针对难以收回的不可收回信贷情况所给予的折扣。 就公共实体而言,通过同意此类纳税人的主张,将保证遵守已公布的条例中表达的交易的两项原则和目标,即减少诉讼和服务公共利益。 诉讼的减少将有明显的好处,因为纳税人将放弃与税务机关的讨论并决定偿还讨论中的债务;此外,如果财政资源预计流入国库,则公共利益也将得到遵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交易,如果税务机关在讨论中失败,那么这笔金额将不会到达财政部。 ,即使赢了,也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直到偿清债务才进入货币化阶段。 因此,似乎有可能建立这样一个框架,以促进大量债务或行政税务诉讼登记的债务交易的渠道,同时也减轻司法部门和公共部门对部分正在进行的流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