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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货运,第 号法律[1]规定了对不遵守其条款的赔偿,相当于运费的两倍。现在,这里可以提出的第一个批评是:如果违反第号法律的行为是未向货运承运人支付预付款凭证,为什么托运人有义务赔偿一定金额按双倍运费计算?毕竟,违约义务只是在上述立法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通行费。
这个问题很敏感,司法机构已经发表声明。在圣保罗州法院第十六私法特别法庭提出的违宪指控 0062093-77.2015.8.26.0000 中,承认第 号法律第 8 条违反了平等原则( CF) [2]第 5 条,用于确定与货运价格挂钩的通行费凭证的补偿价值:
“违宪论点。第 10,209/01 号法律第 8 条规定了与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货运价格挂钩的通行费凭证的补偿价值。违反平等原则。起源。相同案件/违法行为达到不平等司法结果的可能性。正面冒犯联邦宪法第 5 条第 I 项。违宪指控被判定有效” [3]。
上述决定认为,第10,209/2001号法律第8条可能导致相同情况导致不平等的司法结果,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实际上,法院根据运费价值确定的赔偿,而不是不遵守主要义务(即未提前支付通行费凭证)的金额,可能会受到质疑并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因为这将违反《CF》第 5 条规定的平等原则。
STJ 第四小组在 REsp 1.520.327-SP [4]中也承认,第 10.209/2001 号法律第 8 条所施加的处罚是滥用性的,违反了合同平衡、客观诚信和合同的社会功能。 ,并且任何因未缴纳通行费凭证而产生的赔偿都必须按照《民法典》第 412 条和第 413 条的规定进行评估[5]。
因此,第 10,209/2001 号法第 8 条的适用必须符合《民法典》第 412、413 和 944 条以及《民法典》单款规定的限制,但不妨碍提出《通行费券法》的此类规定违反了这一规定的论点。异构原则(CF第 5 条caput )。
因此,事实是,托运人未向承运人垫付通行费凭单而产生的赔偿问题是可以讨论的,避免司法部门过度定罪,违反宪法和联邦宪法本身。

[1]第 10,209/2001 号法律第 8 条:“在不影响第 10,209/2001 号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第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托运人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相当于运费两倍的赔偿金。
[2]第 5 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任何区别,保障巴西人和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的生命权、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权不可侵犯,具体条款如下:[3
]报告员:佩里克勒斯·皮萨;区: 圣卡洛斯;评审机构:特别机构;判决日期:日;注册日期日。
[4] 部长报告员路易斯·费利佩·萨洛芒。
[5]第412条。刑罚条款中的处罚金额不得超过主要义务的金额。
第 413 条 如果主要义务已部分履行,或者处罚数额明显过高,法官应考虑到交易的性质和目的,公平地减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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