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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部长在一项专制决定中决定,案件卷宗应返回二审法院,以便第 1,040 条和第 1,040 条规定的撤回判决1,041的CPC可以行使。 本案中值得强调的是,部长理解对1199主题的判决反映了他评估的事实情况,即故意行为的做法。 这是因为,根据对主题 1,199 的裁决的广泛解释,随之而来的非典型性,即撤销旧 LIA 第 11 条的上限和第 I 项和第 II 项,是一种现象,其影响也遍及全球。恶意行为: “(……)正如既定论点第 3 项所示,只要尚未做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决定,新的行政不正当行为法就可追溯适用于有罪案件,并且主管法院必须分析可能的情况 因此,基于“同根同律”(ubi eademratio ibi idem jus)的法律公理,构建了易懂、一致的法律适用方式,考虑到对有关法律第11条先前措辞示范清单中未规定的行为可能定罪的法律规则已被撤。
销,合理定罪的可能性不再仅适用于实施某种行为这将导致违反限额规定的原则,而无需采取法律规定的具体行为。 我解释一下。在《行政不公正法》之前的措辞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对以下行为进行定罪的可能性:实施行政不道德行为,仅替代违反原则,即使具体行为不在设备规定的示例清单中。 瑞士电话号码数据 (……) 该法律条款已被撤销,并且在新创建的法律清单中没有明确规定任何假设的情况下,不再有定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不再有仅基于违反以下行为而定罪的法律可能性原理 ,这正是案例中的假设。 (……) 因此,无可辩驳的是,根据原案已经进行的事实分析,被认为不可能的行为仅仅是由于涉嫌违反原则而造成的,这对立法变更后的行政不法行为进行了错误的描述。 根据适用立法第 11 条,其先前的措辞(如第 17 页所示)所作出的判决仅谴。

责 BRS 的行政不道德行为,违反了公共行政原则。11.2333。 正如法院的裁决(第 12,848 页)所解释和批准的那样,BRS 仅因根据第 8,429/92 号法律第 11 条的行政不当行为而受到谴责,在其先前的措辞中,有因此,定罪完全是基于违反原则。 因此,鉴于新立法有追溯适用的可能性,对于可能不存在上诉受理先决条件的案件是否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493 条的任何调查都是不必要的。” 为了明确他正在应用主题 1,199 中采用的 STJ 立场这一论点,马丁斯部长总结道: “鉴于上述所有情况,我了解特别上诉,并鉴于联邦最高法院第 1.199 号主题的内容,我命令将案件原样退回法院,并法院应有的释放,以便采取《刑事诉讼法》第 1,040 条和第 1,041 条规定的措施。” 那么,为了分析该决定,首先有必要记住主题 1,199-STF 中的裁决比率得出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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